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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热电缆地暖检验、调试及验收

第1节 一般规定
    第1.1条 检查、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、验收,并应做好纪录。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。
    第1.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,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。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,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。
    第1.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,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,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。
    第1.4条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、调试与验收,应遵循“有关各方协调一致,共同确认”的原则,在各专业、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,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,并做出结论:
    1.发热电缆、温控器、隔热材料等的质量
    2. 发热电缆安装质量
    3. 隐蔽隐蔽验收
    4. 原地面施工质量检查验收(附表1、2、3大工程操作性难)
    5. 隐蔽后发热电缆标称电阻、绝缘电阻检测
    6. 回路、系统试运行调试;
    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、设备检查
    第2.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,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,经批准后方可施工。
    第2.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    1. 工程概况;
    2. 主要材料、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、规格、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;
    3. 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;
    4. 施工、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,包括:主要材料、设备的安装质量,原地面、填充层、地面层施工质量,电阻测试和绝缘测试,隐蔽前综合检查,系统试运行调试,竣工验收等;
    5. 施工进度计划、劳动力计划;
    6. 安全、环保、节能技术措施。
    第2.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、配件、隔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规格、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,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。
    第2.4条 整个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的各个环节,应对发热电缆进行检验,应测试每一环路的电阻,确保系统无断路、短路现象。检验标准为测试每一回路的标称电阻和绝缘电阻,并应符合产品规定和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303-2002)中的相关规定。
    第3节 施工、安装质量验收
    第3.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后,在浇注填充层前,应按隐蔽工程要求,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。
    第3.2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中间验收时,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,并做出结论:
    1. 绝热层厚度、铺设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;
    2. 发热电缆的铺设间距、弯曲半径、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的规定,固定是否可靠。
    3. 检查系统的每一个环路的电阻,确定系统有无短路和断路现象。
    第3.3条 伸缩缝位置和电缆出地面位置的套管应有固定措施。
    第3.4条 地面下敷设的发热电缆不应裁剪和破损。
    第4节 调试与试运行
    第4.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,严禁运行使用。
    第4.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整与试运行,应在具备正常供电的条件下进行。
    第4.3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、建设单位和监理配合下进行。
    第4.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, 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.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, 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。
    第4.5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与初运行, 应在施工完毕的第一个采暖季前完成;且应在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。
    第4.6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电试运行时,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(填充层施工完成至少21天之后)进行。初次供暖时,室温升温应平缓,每24小时升温不应超过3℃;温控器设定温度值不得大于当时室内环境温度值2℃以上;直至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条件下的设计温度,或者18℃-20℃。
    第4.7条 温控器的调试应按照不同型号温控器安装调试说明书的内容进行。
    第5节 竣工验收
    第5.1条 竣工验收时,应具备下列文件:
    1. 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。
    2. 主要材料及附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。
    3. 中间验收记录。
    4. 电阻和绝缘测试记录。
    5.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。
    6. 调试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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